高雄市立鳳翔國民中學學生服務學習實施計畫
中華民國102年 8 月 7 日校務會議通過
一、依據
(一)教育部101年7月10日臺中(一)字第1010126637號函「教育部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
試入學超額比序『多元學習表現』採計原則」。
(二)教育局101年9月21日高市教高字第10136474900號函「高雄區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
免試入學超額比序『服務學習』採計須知。
二、目標
(一) 增進學生服務他人的習慣與技能,建立服務的人生觀。
(二)
藉由服務他人肯定自我,以發展學生正向之自我概念。
(三) 透過反思連結課程學習與服務經驗,讓學生成為主動的學習探索者。
(四) 涵養學生之人本情懷,增進其社會關懷、社會參與之能力。
(五) 結合學校資源與社區資源,達成合作互惠之目標。
三、辦理單位
(一)主辦單位:學務處。
(二)協辦單位:各處室、家長會、家長志工團及政府機關(構)、法人或經政府立案未解散
之人民團體(以下簡稱協力單位)。
四、實施原則
(一) 提供足量之校內、外服務學習時數,並公告周知,使每位學生皆有公平參與之機會。
(二) 辦理各項服務學習活動或課程規劃,將秉持公開、公平、公正及志願原則,並考量
學生安全,以校內服務學習為優先。各項服務學習活動,事前由學生經家長同意後,
向學校登記參加。
(三) 辦理學生團體服務學習者,派有專人指導,就近照顧;辦理個人性之服務學習活動
者,應評估其安全性。
五、服務學習範圍與項目
(一) 課程發展委員會討論同意後,融入綜合活動領域、彈性課程或空白課程中辦理之服
務學習課程(一節課程可認證0.75小時)。
(二) 本校各處室提供之校內(外)服務性活動。
(三) 本校核辦理之非政治性、商業性及營利性之服務學習活動。
(四) 協力單位辦理之校外服務學習活動。
(五) 各處室之校內服務學習項目分類如下,依性質由承辦處室認證、初核。
1.
教務處服務學習
(1)教學志工:協助教學與活動辦理等項目。【教學組初核】
(2)註冊志工:協助學生資料與報名登記等項目。【註冊組初核】
(3)設備志工:協助圖書分類、導覽等項目。【設備組初核】
2. 學務處服務學習
(4)衛生志工:環保服務、社區服務、午餐志工、資源回收等項目。【衛生組初核】
(5)生教志工:交通服務、學生事務、活動安全維護等項目。【生教組初核】
(6)體育志工:體育活動、宣傳品分發、體育器材維護及保管等項目。【體育組初核】
(7)訓育志工:訓育服務及各類典禮、活動服務人員等項目。【訓育組初核】
3. 輔導處服務學習
(8)輔導志工:協助輔導室活動辦理等項目。【輔導組初核】
(9)資料志工:協助輔導室收發資料等項目。【資料組初核】
4. 總務處服務學習
(10)事務志工:校園綠美化、公物維護、節能巡邏等項目。【事務組初核】
(11)文書志工:整理書籍文件、發放資料等項目。【文書組初核】
(六) 校外服務學習:自行覓妥校外服務單位,此服務單位必須為政府機關(構)、財團
法人基金會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、社區發展協會,其服務學習
時數方可認定。
六、實施時間
(一)、寒、暑假、例假日、國定假日或特定假日。
(二)、綜合課程、彈性課程、課餘或午休時間。
(三)、其他不影響上課活動之適當時間。
七、實施方式
(一) 校內服務
1. 服務學習課程:由教務處教學組以班級為單位,規劃課程融入綜合活動領域、彈
性課程或空白課程中實施,實施完畢後,學生登錄在【志願服務學習卡(附件一)】,
由教學組進行初核。
2. 個人服務學習活動,經家長同意後,學生先向各處室(組)承辦人提出申請,由各
處室(組)承辦人甄選通過方可進行服務,服務完成後,由承辦處室承辦人認證、
初核,登錄在【志願服務學習卡】,期末送交學務處(訓育組)覆核。
(二) 校外服務
1.家長自行覓妥:服務結束後,由服務單位開立【服務經歷證明書(附件二)】。返校後,學生攜帶【服務經歷證明書+志願服務學習卡】,先由輔導室資料組初核。
2.教師熱心帶隊:某教師事前向學務處訓育組處領取【家長同意書(附件三)】,家長知悉填畢後,教師統一收齊交給訓育組留存,教師帶隊服務結束後,由服務單位開立【服務經歷證明書】。返校後,學生攜帶【服務經歷證明書+志願服務學習卡】,先由輔導室資料組初核。
*注意:此校外服務單位必須為政府機關(構)、財團法人基金會或經政府立案之人民團體、社區發展協會。
八、使用方式
(一)全校學生一人一卡,使用一學年,請妥善保管。
(二)學生志願服務學習時數每次以半小時以上為單位進行登錄。
(三)學生先將服務事項及內容填寫清楚→家長簽名→導師簽名→開始進行服務學習
→由相關人員初核(校內,各處室;校外,輔導處)→毎學期(校內、外)集滿6小時,
再至訓育組覆核,以便登錄於校務行政系統。
九、服務認證
(一) 學生服務學習時數經由各相關處室認證,初核證明,於期末經學務處覆核後登錄
於電腦系統。
(二) 服務學習以小時為單位登錄;以課程方式實施者,每堂課以零點七五小時計算。
學生參加服務學習之相關研習及講座之時數,不予採計。
(三) 服務學習時段劃分如下:
【上學期】係指每年8月1日起至翌年1月31日止;【下學期】係指每年2月1
日起至7月31日 止。
(四) 依據「高雄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作業要點」規定:101學年度起入學國中一年級學生每學期服務滿6小時以上2分。(每學期不足6小時仍為〝0分〞)
(五) 學生國中三年的服務經歷,待國三升 學時,再一併將所有服務經歷匯出紙本,統
一由校方核章,以作為升學加分之用。
十、獎勵
表現特別傑出者,學校得推薦參加校內、外優秀學生選拔並公開表揚。
十一、本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後公佈施行,修正時亦同。